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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草案其他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3次违法,可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有了标准

  -散装食品也应标明保质期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事故责任人最高罚10万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

  新闻链接

  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码: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相关意见将于5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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