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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卫生部了解到,卫生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08年4月15日印发执行。

  其中,《规定》明确要求,各类卫生机构保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利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其中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医院病历的归档、查询等更加法制化。

  该专家称:“在中国,病历是留档存在医院,利于医学的研究和推动医学发展,尽管允许病人复印,但往往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但在国外,病历虽然也是存在医院,不过由于他们有固定的家庭医生,所以他们的病历比较容易查询。”

  目前,我国病人的住院病历由于没有进行全国联网,所以在病人转院就医时,并不能及时了解到病人过去的身体状况以及所进行的治疗情况。

  业内认为,《规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实施后,会进一步加快我国卫生系统各类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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