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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对广大“白衣天使”来说,今年的护士节有着特别的意义———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在这一天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立法。

  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记者随机采访了一名护士,一提起护士条例,她马上很高兴地说:“护士条例好,这下终于有了专门保障护士权利的法律。 ”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有154万名护士,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4%。”卫生部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处长郭燕红说:“制定颁布护士条例,从立法层面维护了护士的各项合法权益。”

  欺负护士 依法处罚

  “干这一行时间长点的几乎都有被患者骂的经历,有的护士甚至挨过打。”在一家大医院急诊科工作的周护士委屈地说:“在医院肯定是患者第一,我们只有哭的份儿,甚至有时候还要去跟那些不讲理的患者道歉。”

  “不过那是以前,现在我们终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周护士的同事笑着补充道。

  护士条例第三条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记者走访了多家医院,护士们纷纷表示,护士条例给她们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一条。

  护士条例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配比 三年达标

  “现在啊,基本上是病人不叫,护士不到。一个护士护理的病人太多了,公休日、节假日就更别说了。”在医院照顾住院亲属的王先生忍不住向记者抱怨。

  “哪家医院不缺护士呀?尤其我们这种中小型医院。实际上我们一直都在超负荷工作,应该两三个人干的活一个人在干,忙的时候确实照顾不过来。”说这话的杨护士长是一位有着36年从业经验的老护士,曾在北京市里的多家医院工作过。

  “多年来,我国医院临床护士数量不足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郭燕红说,通过卫生部对护士工作量的调查,一位病房护士每班最少护理10至14名病人,最多达到30名病人以上,65.2%的临床一线护士每天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

  2005年,卫生部调查了全国400多家医院,三级综合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3:1。2007年7月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96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调查,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8:1,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仍没有达到卫生部1978年《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要求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为0.4:1的标准。

  护士条例规定,自条例实施后3年内,各医疗机构护士比例要达到卫生部要求标准。“这下好了,我们就不会那么累了,也不会出现监护不到位的状况。”谈到条例中对护士配备比例的规定,杨护士长笑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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