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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甄真)今天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对捐赠药品及医疗器械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

  我市要求,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生产企业捐赠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捐赠药品实行备案制度,如果接受药品的受赠人(如红十字会部门等)要求对捐赠的药品必须出具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的,市药检所将按急件处理并免费检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捐赠药品质量的监督监管,保证捐赠药品质量安全,严防不合格药品流入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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