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扩大参合农民的知情权, 我市将从7月份开始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用公示制度,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公示地点为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乡两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周期为公历月、季、年。 每月(季、年)公示上一月(季、年)的费用情况,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情况。县、乡级公示当月(季、年)本县(市)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农民总住院费用支出,总可报费用,总药品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比例,目录内药品费用,目录内诊疗项目费用,实际补偿比,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补偿费用等内容。村级公示当月(季、年)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总支出,平均处方费用、总补偿费用等内容。

  县(市)合管中心负责核算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公示内容制式要统一,由县(市)合管中心统一制作并加盖公章后送各公示点,由公示点负责张贴公示。各县(市)要设置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公开电话号码必须印制在每期公示表中,接受农民反馈情况。

  市卫生局要求,各地要科学设置公示栏,配置防潮、防撕、防盗设施,防止公示内容损毁,确保公示期限足够。原则上每月公布上一月情况,公示内容保留一个月;每季公布上一季情况,公示内容保留一个季度;每年公布上一年情况,公示内容保留一个年度。公示内容实行“横向对比”,按主要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序,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处位次。县(市)合管中心负责公示县(市)域外各医疗机构的费用情况,并免费提供上一年度县(市)所有域外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季、年)的费用情况查询服务。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在相关媒体定期公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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