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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部分中药品种处方中含有濒危野生药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濒危野生药材资源的合理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了《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限制濒危野生药材在中成药生产中的使用。

  根据这一原则,对具体的药材和要求规定如下:含有天然麝香、熊胆、豹骨(虎骨)、象牙等濒危野生药材的品种,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并严格限制含以上濒危药材的新药注册申请。对含有熊胆粉、羚羊角、穿山甲、金钱白花蛇、蕲蛇、乌梢蛇等药材的品种,除原药品生产企业的改剂型外,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新药注册申请和已经完成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酌情使用。

  原则同时提出,对野生与栽培、动物与植物以及不同药用部位应区别对待,经过人工养殖、种植达到规模化生产的,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严格控制在改剂型、仿制药品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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