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金丝美白不成右脸常跳

  肖小姐通过朋友得知金丝美容手术,并亲自前往珠海市市内某纤体美容会所了解情况,嘉××美容连锁公司向肖小姐宣传该产品可以达到定格、美白、抗皱、留住青春的效果。
  
  肖小姐花了67200元,并于2005年7月在嘉××公司驻珠海某纤体美容会所实施了全脸金丝美容手术。

  接受金丝植入术后,肖小姐非但没有看到预期的美白靓丽效果,反而开始出现右脸跳动及红肿等过敏反应。

  “美容金丝”属无证产品

  2006年3月,肖小姐从媒体得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依法查处无证产品“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的通知》,指出某些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一种名叫“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简称美容金丝)”的美容产品,并在网上进行广告宣传。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美容金丝”属于植入体内产品,应按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目前国家未曾审批过“美容金丝”类产品,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应属无证产品……2006年4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通知,发布了《关于立即查处未经注册“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植入产品的通知》。震惊不小的肖小姐与美容公司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去年10月23日,珠海市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肖小姐患有接触性皮炎,肖小姐遂将美容公司告上法院。

  植入人体的就属医疗器械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肖小姐、嘉××公司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认为嘉××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需双倍赔偿美容手术费。

  宣判后,嘉××公司不服,向珠海中级法院上诉,称其只是为深圳燕×公司作代理,且已经向深圳燕×公司详细了解了“金丝”的情况,不存在服务瑕疵,更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该公司同时还认为,美容金丝属于生活美容品,而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和2006年4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所认定的第三类美容器械。

  珠海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参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在于是否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有创伤性、侵入性,本案中肖小姐在嘉××公司接受的是面部金丝植入术,对人体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故应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应适用国家关于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嘉××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美容金丝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批准注册,视为伪劣产品。嘉××公司却隐瞒了金丝美容系无证产品的真实情况,故嘉××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认定嘉××公司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并判令其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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