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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7月5日从北京市发改委了解到,7月30日起,全市各类医疗机构将公示使用的全部药品、医用材料的价格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为此,北京市发改委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通知》对医疗机构需要公示的内容给予明确。比如医疗服务项目,不仅要公示收费标准、计价单位,还需要有内容说明和收费依据。对于药品,不仅要公示通用名称、价格,同时要明示剂型以及生产厂家。门诊和急诊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费用清单。清单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价格。救护车应在车内显著位置任选方式公示价格。一旦价格发生变动,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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