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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405号)已被依法吊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注销了其相关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

  2007年7月、8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分别接到上海、广西、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报告,反映部分医院在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部分批号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后,一些白血病患者出现行走困难等神经损害症状。同年9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公布对这一药物损害事件的调查结果,证实与两种药品的部分批号产品中混入了微量硫酸长春新碱有关。

  随后调查发现,由于现场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将硫酸长春新碱混入这两种药品,导致多批次药品被污染。但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的前期调查,以及上海市公安部门的后期侦查过程中,上海华联制药厂有关负责人有组织地隐瞒了违规生产的事实。

  此前,上海市药监部门已依法吊销该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了《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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