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耗材及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及标准进行上调。6月29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对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对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五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部分费用将转由医保基金承担,从而使参保人员在享受单病种付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得到了实惠。
单病种付费是为控制医疗费用而推出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推出前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临床专家讨论并进行合理测算,以确定的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际结算时,不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均以事先确定的标准为支付额,如有超出确定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例如阑尾炎的三级医院支付标准为3100元。
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针对术中使用内固定耗材。如股骨颈骨折做内固定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总数为16469元。此次调整后,个人自付额则由原先的4621元降为4038元,降低近600元的自付费用主要是术中使用内固定耗材的,其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了70%。
单病种付费调整的部分内容为:
白内障:
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1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711元,参保人员自付100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31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522元,参保人员自付797元。
腹股沟疝和股疝:
参保人员因患腹股沟疝、股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2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49元,参保人员自付1479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19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4元,参保人员自付1189元。
青光眼:
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3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184元,参保人员自付1177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98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26元,参保人员自付956元。
股骨颈骨折:
参保人员因患股骨颈骨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2154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8313元,参保人员自付3232元。
此外,对于阑尾炎、甲状腺肿、白内障、腹股沟疝、股疝、子宫平滑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胆囊结石、外翻、青光眼、股骨颈骨折的单病种付费管理,新增了“一次性自控疼痛注射装置(镇痛泵)费用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规定。
各病种费用详细报销标准可登录www.bjld.gov.cn查询。(记者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