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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各方关注的《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公布。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将惠及全市78万符合参保条件市民。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今年市政府承诺为民所办的12件实事之一。办法共6章46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人群,将全部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高中及职业学校学生等未成年人,非从业成年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老年人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的摸底测算,我市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约有78万人。其中,未成年人55.4万人、成年非从业居民8万人、老年居民7.3万人、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7.3万人。

  按照补助标准,预计共需补助908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按规定应补助的资金1722万元,地方财政需补助资金7362万元。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承担的原则,市级财政需补助资金约3681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住院、门诊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并强调自愿参保等原则。居民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重点向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以及重度残疾人、城市低保人群倾斜。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9月份,省政府召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我市为2008年试点城市。2007年11月7日召开的第101次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了我市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案。

  在前期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形成了草案。5月12日,在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上报省政府后,于6月11日被正式批准。(黄强 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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