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正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群众个人不增加缴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9日向媒体正式发布了《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门诊报销问题。

    据介绍,政策规定,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就医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门诊医疗费用就可以在参保地社保所报销,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在职介、人才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在职职工标准,1800元以上部分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全市将约有80万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中受益。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制度建设上,都是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主要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因此,解决城镇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是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张大发说,此次放开门诊报销,个人缴费部分不会增加,政府每年将分别为“一老”和灵活就业人员报销门诊费用约1亿元。

    此外,北京劳动部门同时发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将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彻底解决部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能及时报销医疗费的问题。

    据了解,北京市有退休职工182万人,占全部参保职工人数的25%左右。一直以来,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关闭破产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还有部分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正常报销,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对退休人员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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