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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石家庄12月14日电(记者杨守勇)对有的市民所携带的宠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少人认为不妥。针对这一扰民现象,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明确规定,拒不清理所带宠物产生的粪便,最高可对饲养人罚款200元。 

    这一条例规定,市民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养殖各种畜禽等现象,此条例专门提出,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如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新通过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更多地从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出发,作出了大量以人为本的规定。这部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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