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庭审持续了一天。“奥美定”发明人、医院院长曹孟君本人并未露面。

  张慧琴于2002年9月在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富华医院”)做了“奥美定”丰颞手术,术后出现呕吐、牙龈胀、头痛等症状。此后,曹孟君为张做了两次“奥美定”取出手术,疼痛症状未减。为此,张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富华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等近22万余元。

  此案于2004年5月起诉。2006年1月,深圳罗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慧琴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驳回其诉讼请求。2006年3月,张慧琴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当年4月30日,“奥美定”被国家药监局取缔。

  2006年10月,深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案本来定于2008年5月20日开庭。“原定主审法官郑有培,曾是富华诉张慧琴名誉侵权的法官。”张慧琴的代理人周健律师介绍说,名誉权案件中,郑法官判富华医院胜诉,张慧琴侵权成立。“我们申请了法官回避”,今年8月26日,主审此案的法官更换为一名女性法官。

  曹孟君医师资格成疑问

  当天上午的庭审持续到中午12点。开庭前,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了7项调查申请,包括请求法院调查曹孟君等4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三证”;调取手术“三联单”;调取富华医院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手术保险;调查富华医院是否像其广告中声称的那样,是中华医师协会美容整形教育基地等等。

  法庭上,法院出示了4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驳回了其他6项申请。驳回的理由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方提出,曹孟君医师资格证有伪造的可能。

  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曹孟君曾用过的医师资格证为1999年5月1日由吉林省卫生厅签发的。该资格证有两个版本。其中一个号码为1998220105194410260072123,另一个是199822110610402441026121,在吉林省卫生厅医师资格系统中,两个证件号码都“查无此人信息”。而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法院出示的曹孟君医师资格证,就是第二个,即第199822110610402441026121号。

  曹孟君用这个证件在深圳和上海分别申请了两个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生不管在哪里执业,执业资格证都只有一个。在本报7月20日一版发表的有关此案的报道中,已向吉林省卫生厅查询过是否颁发过此证,得到他们的答复是“查无此人信息”。

  受害人张慧琴

  8月29日,记者拨通了张慧琴的电话,“我一度想过放弃,庭审的结果好像对我来说已经没意义了。如果我输了,我是输在形式上,而富华输在道理上”。多场诉讼、到处上访、收集证据、亲戚朋友邻居的议论、身体的伤痛以及遇到的种种挫折,让张慧琴的精神一度处在崩溃的边缘。谈到家庭,张慧琴失声痛哭,不愿再多说一个字。

  很多“奥美定”受害人的状况和张慧琴有相似之处,对于她们来说,时间拖得越久,精神上的伤痛就越重,甚至痛苦到扭曲。一位受害人曾经对记者说,另外一个受害人经常深夜给她打电话诉说,如果不听她讲完就会生气。

  26日的庭审让张慧琴再次看到了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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