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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吴 黎)青海省卫生厅近日决定今年5月至12月在大通县、平安县、互助县、乐都县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相衔接试点。

  据了解,试点地区将统一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和运行方式,实现参合参保注册登记、医药费审核及补偿、资金申报、财务管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各项管理规章的协调一致,逐步统一基本诊疗项目、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建立以县为平台的城乡居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执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协调运行效果评价体系,协调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工作运行的管理和监管。

  青海省卫生厅要求各试点地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渠道和方式不变,筹资标准和费用补偿按照各自的规定执行,防止因执行政策偏差导致参合群众权益受损进而影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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