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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这是陕西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日前出台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项规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陕西省卫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制定了这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指陕西省公益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药品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陕西省卫生厅建立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陕西卫生信息网站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不良记录的依据包括:200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对相关人员因行贿受贿行为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工商和税务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良记录内容: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等相关信息。

  不良记录收集办法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纠风部门向省卫生厅纠风办提供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和工商、税务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贿人和受贿人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满2年后,其间未发现再次行贿受贿的,按原上报程序审核后予以删除,其所属企业(单位)也自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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