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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太原7月5日专电(记者刘翔霄)山西省卫生厅日前出台规定,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须将参合农民住院《目录》外药品费用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5%以内,否则超过部分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和费用项目将严格审核,如发现有违反新农合补偿规定的情况则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据了解,今年起山西新农合筹资标准由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全省范围内将形成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年内争取实现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直报。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同时,保证年度结余基金不超过15%(含风险基金),累计结余基金不超过25%,确保参合农民充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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