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对在专利领域的强制许可的颁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

    尹新天说,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药品,特别是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比较高,一些病人买不起这样的药品,针对这一问题,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便为病人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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