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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按《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到明年10月1日,对违反《规定》夸大宣传的企业,质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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