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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宁12月1日专电(记者王志伟)广西南宁将实施新规定,急救医疗站如果拒绝出诊或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的伤病员,都将受到处罚。

    《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就急、就近实施救护”的原则。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

    《条例》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医疗站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及时开展院内救治工作。

    《条例》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的、不按规定要求救治和转送伤病员的、不按规定报告急救医疗情况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急救医疗站拒绝出诊或拒治、拒运伤病员,或者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伤病员,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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