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罚当其罪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焦点
今天(1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四川成都“姐姐捂死孪生精神病妹妹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成都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2007年8月22日凌晨,19岁少女廖婷婷因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后投案自首。后经鉴定,廖婷婷患有抑郁症。今年2月26日,被告人廖婷婷一审被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3月7日,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对此案提出抗诉。在该案一审判决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各地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许开始,直到中午12点20分左右结束,持续3个多小时。被取保候审的廖婷婷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她的5位亲属也来到法庭旁听庭审。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廖婷婷身穿深蓝色休闲装、蓝色牛仔裤,一头直发。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问及廖婷婷出生年月时,不知此时是因为想起了被自己亲手捂死的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孪生妹妹娟娟,还是因为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后不到两个月再次站在了被告人席上情绪激动的缘故,廖婷婷声音哽咽,带着哭音回答了审判长的提问。在审判长的提醒下,随后的庭审过程中,廖婷婷慢慢平复了自己的情绪,较为平静地配合庭审。
让人明显感觉到的是,廖婷婷在法庭上回答出言谨慎,出庭检察官问及其实施作案的过程、作案后与同学电话交谈内容、自首后对公安机关的交代等关键问题时,她最多的话语是“我不知道”、“我记不得了”。
庭上,成都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与廖婷婷的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交锋,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廖婷婷捂死孪生妹妹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还是临时起意;廖婷婷杀死妹妹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较轻”;廖婷婷身患抑郁症,其作案时是否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对犯故意杀人罪的廖婷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是否罚当其罪等。
焦点一:“姐姐捂死妹妹”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还是临时起意
出庭检察官认为,廖婷婷捂死孪生妹妹,不是突发的临时起意而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属“情节严重”。他从以下几方面引证——
心理上的准备。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廖婷婷自首时的供认:“我觉得我的家人和我及我妹妹廖娟娟都活得很累,我早就有想法把我妹妹弄死,这样都得到解脱。我照顾她已经很累了,我有这种想法大约是2006年开始的。”此外,她打电话报警后与同学的通话内容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时机的选择。检察官指出,“廖婷婷不仅早有杀人的心理准备,而且刻意选择被害人卧床不起、手无缚鸡之力的时机,这也可从她的供述中得到印证。作案当天廖婷婷主动提出留在医院陪护妹妹,是因为"从家里面出来时我就做了打算的,就准备帮助她寻找解脱的机会,因为她用了治疗精神病的药之后浑身无力,我就刚好帮助她解脱"。”
手段的残忍。廖婷婷先是用枕头捂住廖娟娟面部,同时坐在她胸口上压住妹妹的手,娟娟挣扎,她随后又用右手去掐她的脖子,左手继续用枕头压住面部,约20分钟后,廖婷婷害怕妹妹没死,再次坐到了压在妹妹面部的枕头上,又是20分钟,摸了妹妹的脚很冰,确定她已经死亡,才报“110”……
检察官认为,这样的蓄意谋杀属“情节严重”,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辩护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廖婷婷和全家人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对娟娟精心照顾,竭尽全力,娟娟仍无好转,廖婷婷作案是受妹妹长期病情折磨的情感总爆发。廖婷婷是受其妹妹病痛惨状的刺激而杀人,不是预谋杀人;检察机关指控其事前有预谋的证据不足,仅有同学的证言和以前廖婷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护人还当庭列举了数例杀害家人适用缓刑的案例,并认为不是所有的重罪都情节严重,且廖婷婷事前没有预谋,所以犯罪情节严重不成立。
辩护律师还认为,廖婷婷患有抑郁症,她的思维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维来评价,因而不能说其作案手段残忍。他还特别指出,“本案的犯罪后果不应由廖婷婷一人承担,社会和公共力量对精神病人救济的长期缺失值得反思。彭州精神病院推卸陪护病人的义务,也不审查陪护者的资格,有一定责任。”
焦点二:患抑郁症的廖婷婷作案时是否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出庭检察官提出,廖婷婷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他指出检察机关对于廖婷婷身患抑郁症的情节不持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实施杀人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有异议,这一观点的提出引起了法庭及旁听人员的关注。
检察官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由于其依据的证据材料不足,甚至连被告人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被告人是否真的曾经自杀,以及被告人被羁期间在看守所的表现等重要情况都没有予以认真核实,并且鉴定论证也不够充分,容易将大家带入精神病患者一定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误区”。检察官认为该鉴定结论仅概括表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其(廖婷婷)表现符合抑郁症的诊断,其违法行为与其疾病有一定关系。”“没有对被告人所患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疾病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否具有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等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检察官认为,“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种类一样,没有任何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必须综合全案事实,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并作相应取舍。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的论述,抑郁症的症状表现与侵害他人身体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进一步认真分析全案证据,不难确定被告人廖婷婷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检察官同时还特别提醒二审法院合议庭注意,一审判决认定杀人“情节较轻”的理由之一是被告人在犯罪时正患抑郁症,但随后一审法院又以此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认为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明显是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评价,这也是导致量刑畸轻的原因之一。
辩护律师认为:该份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一审检察机关起诉书已经明确认定了部分责任能力的结论,二审检察机关否定这点是不当的。
出庭检察官答辩称,虽然原审检察机关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是二审检察机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在出庭支持抗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受抗诉范围的审查限制。同样二审法院也应当全面查清事实,审查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成都市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对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该份证据持有异议,希望法庭依法作出准确判断。
焦点三:杀害家人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
辩护人强调廖婷婷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一审判决已经予以认定;而且廖婷婷还有两个特殊的酌定从轻情节:即杀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帮家庭解脱,也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庭的谅解。从其作案动机、目的、手段及社会舆论来看,适用缓刑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
对此,出庭检察官认为,“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权。被告人采用最极端的方式——以剥夺精神病患者的生命为其家庭实现了解脱,重新为其家人找回幸福和快乐,如果这可以成为轻判的理由,那无疑是对助残扶弱的传统美德的颠覆。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法律不仅仅保护生命力较强的正常人,也保护老人、儿童,以及心理和生理有残疾的病患者。廖娟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但她也有生存的基本权利,并且应该得到比正常人更多的关爱和保护。”检察官指出,不能因为本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杀人犯罪就忽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至于其父母的谅解书,检察官指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的父母也是被告人的父母,他们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以此为由从轻处罚。”
焦点四:一审对廖婷婷的量刑是否罚当其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提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显然双方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
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并没有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故意杀人犯罪的严重性。情与法是每个案件都要面临的选择,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的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需要坚定的信念和勇气,不能让同情影响理性思考,更不能被舆论左右判断。刑法首先保护的是被侵犯的权利,在本案死者永久缺位的情况下,仅仅注意被告人单方面的情感表达,过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而忽略被害人的权利,这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果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就不会安宁。”
“被告人廖婷婷杀人以后,一直没有真正悔悟自己的罪过,对其过宽、过低的量刑,不仅会减弱对类似犯罪的警戒,失去刑法指引教育、阻吓震慑犯罪的功能,也不利于对被告人的心理矫正。”
辩护人则认为一审判决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受到了全国各地群众的舆论支持,应当维护。该案一审判决的维持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会带来好的社会影响。
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