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生在电视上看到北京某医院治疗糖尿病的广告,不远千里来到该医院。经治疗,原先生血糖没有降下来,还出现腰痛的症状。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双倍赔偿原先生购药款17825元,并赔偿被告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3820元。
内蒙古自治区的原先生患有II型糖尿病。2006年春节期间,他在各大电视台健康栏目中看到一则信息,称北京某医院成功研究出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该疗法在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验证,对II型糖尿病患者不论病史多长,血糖多高,均能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的功能。原先生遂与医院取得联系,并把患病的基本情况告知医院。该院专家回信向他推荐一种药物治疗方法,称该药对II型糖尿病的总有效率达100%,临床治愈率为87.3%,一个疗程即可恢复胰岛素的分泌功能,消除并发症,一个月即可获得满意效果,二至三个疗程可完全康复。
2006年4月17日,原先生来到该医院。该医院金主任给其做了II型糖尿病的诊断证明,并开具三个疗程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原先生在支付了17825元的购药款取药后,回家严格按照医嘱、服药卡服药。但三个疗程的药全部吃完后,原先生的血糖仍不稳定,并出现腰痛的症状,导致睡觉翻不了身,下不了地。
后来,原先生了解到,该医院曾于2006年6月7日因虚假宣传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应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且医院的广告已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对其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此予以了处罚。故原先生起诉要求医院返还购药款17825元,加倍赔偿17825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曹 静)(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