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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日前公布了《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严厉禁止有关医疗单位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
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这些器械直接影响和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是一种高风险产品。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禁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对使用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并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方式、执行人员等。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还应建立质量跟踪记录,质量跟踪记录归入患者病历档案进行管理。

    根据规定,明年一旦发现有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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