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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省会20万居民加入居民医保队伍,近段时间,有关就医、报销等问题成为居民关心的焦点。日前,市医保中心发布了更为详尽的政策解读,并将制成宣传单陆续发放到各社区。

  ■居民就医先去首诊定点医院

  石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处处长宋学斌提醒说,首诊是指参保居民第一次住院时,要选择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单位,确定后一年不变。 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病人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转院。

  因定点医疗机构布局所限,居民附近没有一级医疗机构的,可就近选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

  ■居民就医消费签字生效

  宋学斌提醒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带齐医保IC卡和医保病历本宋学斌提醒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带齐医保IC卡和医保病历本,按医院规定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应随时了解自己的消费情况,并要求提供费用明细,签字生效,未经患者或亲属签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卡、病历本留存,以备核对。

  他还表示,在级别不同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也不同。市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五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报销额度为2.5万元。超过2.5万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负责支付,最高可再报7.5万元。

  ■急诊5日内应办理认定手续

  “参保居民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但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宋学斌说道。他指出,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要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提出意见,该院医保科审核,报医保中心核准,才能转往外地。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就诊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就诊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每月上旬领取报销款

  参保居民需要报销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可交由所在社区的医保协管员办理。他说,除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经批准到外地住院发生的费用,比照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需要现金结算的,居民需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病例资料复印件等交给所属社区的医保协管员,医保协管员在每月的1-10日,将相关证件交由医保中心,经核实后,居民即可到医保中心领取报销款。

  ■“三个目录”的费用可报销

  “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办法分划卡结算和现金结算两种”。宋学斌表示,划卡结算范围为在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内支付居民住院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现金结算范围为四种门诊大病和门诊的急诊抢救(26个病种)产生的费用。门诊大病应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批准后其医疗费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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