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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3日在上海透露:日前召开的我国器官移植委员会第4次会议已认定“交叉供肾”合法、允许开展,并已经将文件下发至有资质开展器官移植的全国164家医疗机构。 


    根据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的人员。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须依法进行处罚。

    “交叉换肾”事件曾经一度引发“生命还是法规第一”的争议。来自湖南的两个家庭被广州一家医院伦理委员会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暂缓手术后,在海南一家医院成功“交叉换肾”。在社会舆论广泛赞成法规为生命让路的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如果随意认定“亲情关系”,有可能给器官买卖提供可乘之机。

    黄洁夫表示,活体器官移植需要有亲缘关系或者亲情关系,我国是这方面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得弄虚作假买卖器官。为了防止认可“交叉换肾”后可能因操作不严出现的漏洞,关于活体器官捐赠规定也已经制定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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