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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9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对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根据规定,自明天起,贵重医用耗材报销比例上调;医保单病种付费中的股骨颈骨折等疾病,患者在做内固定手术治疗时,个人自付额将下调。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透露,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市劳动保障局将于2008年7月对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耗材,以及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及标准进行上调。据此,市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这次对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股骨颈骨折、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五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以股骨颈骨折为例,患者做内固定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总数不变仍为16469元,其中个人自付额则由原先的4621元降为4038元。这降低近600元的自付费用,主要是术中使用内固定耗材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了70%,这部分费用将转由医保基金承担,从而使参保人员在享受单病种付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得到了实惠。

    此外,在阑尾炎、甲状腺肿、白内障、腹股沟疝、股疝、子宫平滑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胆囊结石、拇外翻、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中,这次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一次性自控疼痛注射装置(镇痛泵)费用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即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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