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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一医生首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院骨科主任张某带头和科室医生收受回扣共7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根据11月20日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了解,这是该市首例对医生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1年被重庆某医院聘任为骨科主任。2002年底,有医疗器械供应商向张提出,按医院购买器械数额返点给他们回扣。张召集科室的几个医疗小组组长开会,商讨如何收取和分配回扣。此后,销售商按销售金额的15%返点。张某收到回扣后就把钱发给医生组长,再由组长平分给参加手术的医生。

    2004年,重庆市医疗卫生系统对收受回扣现象开始进行整顿,张某等人赶忙收手。一年后,张见风声已过,又召集医疗组长开会商量收受回扣事宜,得到大家赞同后故伎重演。到2007年,张某带头收受回扣计7万余元,张某个人分了1万余元,案发后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是医疗器械商主动提出要给他们回扣,而科室医生也多次建议其收回扣。他们虽是按15%收的,但有部分回扣被提出来作为科室资金,用于聘请专家会诊,并没有个人独占,应属于单位受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大部分回扣都是张某收来分的,不是单位受贿。张某与医院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其骨科主任的职务并非国家主管的行政部门任命,其身份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遂根据11月20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此案公诉人、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丁晓威称,过去,对于医生收受贿赂在主体身份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意见明确将医院人员分成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类人员如收受贿赂,触犯的罪名分别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张某是医院聘任的业务部门主任,是医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张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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