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开始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成为讨论的焦点,而如何确定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规定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认为,患者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要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而在这方面有一些患者是不清楚的,也不知道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举例说:“如果是精神病人或者是儿童,这个规定根本无法操作。”

    谢勇因此建议,这一条应该加上一个前置条件句:“即医生应该主动向患者询问与诊疗相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而患者的义务则是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询问。”

    白克明委员也提出,应该从实际出发去研究。“要求患者都具备医生的水平,我认为不合理。”

    除了患者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明确了医生的告知义务。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丛斌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他举例说,如果医务人员要做特殊检查,会拿一个告知单让患者和家属看,将所有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全部写上,包括教科书、参考文献上的。当家属会问这些不良反应发生几率有多大时,医务人员又不能做明确回答。“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家属就要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有的要两天或者更长的时间,这有可能就延误了治疗时机。”

    “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其实有时候讲得很明白,病人也不一定听得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说,“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但是条款的写法要仔细商榷。”

    此外,如何进一步细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引起了热烈讨论。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还规定,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倪岳峰委员认为,上述规定造成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清,“建议规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属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抢救危急患者的条款中。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治疗。

    “我不知道这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什么层次?”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问道。从事医务工作的夏绩恩介绍,在他工作的医院,夜班工作人员受院长委托行使院长职责,可以到病房签字要求抢救危急病人。“我认为这一点必须要明晰,否则因为这个问题打官司的话,医院就会有麻烦。”他建议,应按照现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可实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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