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屯昌县法院审理认为,乌坡镇卫生院在给岑才菊治疗中造成人身损害是事实,且卫生院也予以承认,故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赔偿岑才菊因治疗而遭受的损失。屯昌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乌坡镇卫生院在已为岑才菊支付的医疗费3.2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岑才菊各种费用1.6万多元。乌坡镇卫生院因打针打烂患者屁股,先后共赔偿了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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