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一起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湖南德海制药公司起诉湖南国华制药公司。这起看似简单的官司背后,实际上暴露了“天麻首乌片”等中医药技术成果权不受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尴尬。为此,有不少专家呼吁应尽快为中医药立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蔡明远开始迷茫了。
蔡明远是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国华制药)总经理,近来陷入一起湖南首例中医药知识产权之争的官司中。2007年3月,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德海制药)将国华制药起诉到湖南常德市中院,随后,法院冻结国华制药基本账户300万元。之后,他一直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2008年3月31日,蔡明远从常德中院获悉,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已按程序延期判决。“如果法院不判决,我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蔡明远说。
一起竞争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德海制药前身是常德地区中药厂,1997年,常德地区中药厂进行改制,由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z、常德泓鑫水殖有限公司参股成立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
据德海制药党委书记罗琢滨介绍,企业改制后,公司的销量一直很好,年销售额接近1000万元。在2000年左右,公司销售人员反映,在市场上发现有两种“天麻首乌片”,“当时我们不能认定是否侵权,他们对我们的销售也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所以没有起诉。”罗琢滨说。
罗琢滨口中说的“他们”,就是国华制药。
罗琢滨说,从2005年开始,国华制药对“天麻首乌片”进行降价促销,对德海制药的销售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当时,他们公司找到了国华制药的销售总监,希望不要互相打压,当时双方基本上达成协议。
但几年来,国华制药不断改进“天麻首乌”产品,从“天麻首乌片剂”到“天麻首乌胶囊”,再到“天麻首乌薄膜衣片”,而且这三种药品的价格都比德海制药的产品低,对其销售市场产生了一定威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于是,在2007年3月,德海制药将国华制药起诉到湖南常德市中院。
“目前政府许可生产‘天麻首乌片’的企业只有国华制药和德海制药两家,而且都在湖南,两公司的销量和规模不分上下。”国华制药总经理蔡明远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德海制药起诉国华制药是因为市场竞争危及销售额才付诸官司一说。
“因为我们现在的销量急剧上升,德海制药想通过官司使国华制药陷入危机。”蔡明远说。
产权纠纷悬而未决
“德海制药起诉我们情理上可以理解,但诉讼期间的种种现象,却让人难以接受。”3月30日,蔡明远向记者坦言,“至今,该案悬而未决。”
据蔡明远介绍,2007年3月15日,国华制药收到常德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同日,国华制药又收到法院寄来德海制药的民事诉讼状。在诉讼请求中,德海制药要求法院确认德海制药享有“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权;要求法院判决国华制药赔偿因侵犯德海制药技术成果而造成的损失及支付使用德海制药技术成果费30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国华制药在相关报刊上声明对“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享有首创权。
2007年3月30日,常德中院冻结国华制药基本账户300万元。
同年7月18日,该案在常德中院开庭。法庭上,国华制药称,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华制药生产“天麻首乌片”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许可,德海制药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行政许可争议。
之后,德海制药撤诉。
本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2007年8月28日,国华制药收到常德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德海制药的又一民事诉讼状,诉讼状称:德海制药请求法院确认其取得“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权,国华制药侵犯了德海制药的技术成果权,应赔偿300万元。
当日,常德中院继续冻结国华制药银行基本账户300万元。
“从2007年3月30日至今,国华制药银行基本账户一直被常德中院冻结,基本账户被冻结,意味着公司的运营受到影响。”现在,蔡明远很无奈,“案子还没有定输赢,法院就冻结我们公司基本账户300万元达一年多时间,这对我们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这300万元。”
3月31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办公室副主任王庆全表示,因为时隔19年之久,加之案情复杂,该案已按程序延期判决。对案件的延期判决的具体原因,王庆全称因为该案尚未判决,不便向外透露。
双方均称有产权
1989年5月29日,根据当时湖南省药政局(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湘卫药标第68号)文件,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取得了“天麻首乌片”的生产权。1992年,该药厂进行改制,更名为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从1992年开始至今,一直生产“天麻首乌片”,并在近几年对“天麻首乌片”进行了制造工艺的改造,先后推出了“天麻首乌胶囊”和“天麻首乌薄膜衣片”。
德海制药的前身常德地区中药厂,在1982年至1985年组织大量科技人员攻关,研发新药“天麻首乌片”,当时经过专家临床验证,于1984年10月经湖南省新药鉴定会通过。1985年3月,“天麻首乌片”获当时的省药政局批准生产。
罗琢滨称,1984年11月,常德地区中药厂向湖南省医药总公司、省药政局提出了“天麻首乌片”处方及其工艺保密的申请报告,以后公布的各种资料中包括在《中华药典》中,均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对此,国华制药却并不这么认为,蔡明远说:“德海制药前身常德地区中药厂可以研制生产‘天麻首乌片’,并不否定其他厂家不可以研制生产‘天麻首乌片’,国华制药改制前身是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拥有雄厚的技术研发能力。”
“1989年,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曾向湖南省药政局出具了相关的研发资料,并且得到了批复许可。”蔡明远称。
德海制药认为其对“天麻首乌片”享有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权,而国华制药的代理律师钟琼武认为,人民法院不是授予德海制药享有“天麻首乌片”技术成果权的行政主体。技术成果权的确认或授予,依法应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授予。
国华制药还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国华制药取得“天麻首乌片”的行政许可是1989年,德海制药从第一次起诉时间是2007年至今,时隔近19年。
加快中医药立法
对于该案中提及的技术成果权,最早出现在1986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中:“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这是当时法律对技术成果权的特别规定。
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宏斌认为,该案提及的技术成果权与受法律保护的各项知识产权不同,技术成果权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更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它主要是一种身份权、荣誉权,属于精神权利之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从权利性质来说,发现权、发明权、技术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当时立法时的技术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
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技术成果无偿使用。而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前提必须是申请专利,否则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科学技术发明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发明者所有。而现行的专利制度要求保护的对象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传统医药属于传统知识范畴,大多是既有的智力成果,处于公开状态,在专利制度中被列入已进入公知领域,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可以不经任何人许可自由、无偿地使用。
而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进行规范。
据记者了解,国华制药与德海制药对“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之争,这只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之争的一个缩影。
据资料显示:日本人依据中国张仲景的《伤寒论》《金匮要略》等210多个处方,建立汉方药厂200多家。目前中药配方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是免费大餐,日本利用中国古代中药处方,形成汉方制剂,在国际上获得10%的市场份额,韩国也占10%,而中国的国际市场份额从5%下跌到3%,其中三分之二是以原材料廉价出口,成药比例不足10%。据统计,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未受到保护的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8年3月5日举行的中国传统医药知识法律保护学术论坛上, 有关专家建议适当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为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于中医药这种传统知识发展的要求。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呼吁应尽快为中医药立法,为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不少代表委员认为,当前应加快中医药立法,以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