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经过漫长的等待,新医改方案终于让来自一线的22名群众代表先睹为快、畅所欲言。4月15日,国务院首次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举行座谈会。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重视听取两方面的意见,一是医务工作者的意见;二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然而,近年来频频发作的“医患纠纷症”,从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患者经常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医院则每每百口莫辩,只喊“冤枉”和“委屈”。

  记者近日就对这样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在经两级人民法院历时10年、几审几判后,这场医患纠纷没有平息,反而加剧。按理说,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事实证明,法院的一纸判决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那么,什么才是根治医患纠纷顽症的良方?

  4月15日国务院首次召开的医改座谈会,给陷入阴霾的医患关系,吹来了一缕春风。座谈会上讨论的“新医改方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诊治”医患之伤?

  在甘肃省庆阳市,一场“跑”了10年的“医患纠纷马拉松”,似乎能说明当下的医患之伤,伤到了何等程度。

  “患者父亲一次又一次地来到法院,有时睡在我们院长的办公室不走,模样实在可怜。”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

  “弱势方值得同情,但法律的尊严更要得到尊重!”庆阳市人民医院一位主治大夫这样认为。

  医患纠纷的解决,历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主要的依据———医疗鉴定,也时不时被社会诟病。于是,医患纠纷这只皮球就在医院和法院之间被踢来踢去。

  医患博弈一波三折

  法院前后判决大相径庭

  事情源于一个女婴的降生。1997年6月15日,一名妇女在西峰区人民医院(原西峰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小敏(化名),观察2小时后母女平安出院。6天后,小敏出现发热、嘴呲、眼翻等症状,被西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脐部感染”,进行了抗感染治疗。7月1日,小敏又出现发烧、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原庆阳地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新生儿破伤风”,对其进行了68天的全面治疗。

  出院后,患儿父亲认为西峰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有错误,于是向西峰区人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西峰区卫生局协调处理,西峰区人民医院补偿了患者相关费用6067元。

  1998年6月8日,小敏出现“反应迟钝、好动、抽搐”症状,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为“缺氧性脑损伤后遗症”。同年12月7日,父亲代小敏一纸诉状将西峰区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西峰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纠纷已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为由,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小敏不服继续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至此,小敏两诉西峰区人民医院无果而终。

  此后,小敏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中出现了“弱智”、“智力低下”、“脑发育落后”等字样。西峰区、庆阳市、甘肃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小敏一方的申请,对其病例进行鉴定,但三次鉴定结果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2年7月29日,小敏再次向西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小敏属“以同一事实及理由重复提起诉讼”,遂裁定不予受理。小敏不服上诉后,庆阳市中院指定西峰区法院受理。2004年2月13日,西峰区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其结论同样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认为庆阳市人民医院对小敏“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依据不足。9月29日,小敏撤回对西峰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改诉庆阳市人民医院。

  2007年1月29日,西峰区法院再次驳回了小敏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北京医学会的鉴定针对庆阳市医院而言鉴定程序违法,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信”和本诉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显不妥”。判决书上还说:由于庆阳市医院对于本案涉及的医疗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本诉中其申请鉴定是为了完成举证责任而实施的一种权利和义务行为,该案鉴定费及差旅费由庆阳市医院负担为宜。

  但是,小敏不服又上诉,这一次,事情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庆阳市中院指定西峰区法院重审。2007年8月1日,西峰区法院以“庆阳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和鉴定说明中的一句话“庆阳市人民医院病历记载,小敏的病情不符合破伤风的病程”为由撤销了原来的判决,判决庆阳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小敏医疗费169041.75元。

  判决下达后,庆阳市人民医院和小敏均不服,上诉至庆阳市中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战斗”没有赢家

  强势方和弱势方双双受伤

  庆阳市人民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把庆阳市人民医院扯进这场旷日持久官司的“北京医学会的鉴定”,当初并不是针对庆阳市人民医院作出的,而且西峰区法院也认为“北京医学会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采信”。那么,在同一法院,同一事由,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刚刚赢了官司的庆阳市人民医院,又输了官司呢?

  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秉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前后两次判决之所以大相径庭,原因是法院出现了法律适用不当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载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庆阳市人民医院无法就小敏被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提供证据,且当初没有进行病源学检查,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西峰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君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很复杂,前后长达10年,市人民医院输官司很正常,作为强势群体的医院要体现司法救助的原则,16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不高,中院的判赔结果可能远远大于这个数,50万元都有可能。”

  “法院给我们算了一笔糊涂账!”庆阳市人民医院一位大夫说,“有关机构的6次鉴定结果,没有一次能够证明新生儿破伤风或化脓性脑膜炎和癫痫病以及智力低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我们医院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可法院判决中的16万元,全部是小敏几年来针对癫痫病以及智力低下治疗的相关费用。”

  没有终结的最后屏障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路在何方

  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医方对法院判决质疑。医患纠纷的这场博弈还在进行“马拉松赛跑”。

  按理说,诉诸法律是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经两级人民法院历时10年、几审几判后,一场医患纠纷不但未能解决,反而加剧:患方认为法院判决距自己的诉求底线相去甚远,医方则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仍要担责”触痛了医疗行业的“执业神经”。

  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法院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然而,当医疗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而诉诸法律时,法院的一纸判决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作为医患纠纷中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经庭审质证。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到底应由谁出庭参加质证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应由医学会还是鉴定组的专家参加存在争议。在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应如何取舍则是法官们必须面对的难题。

  梁建中是兰州市一位曾参与解决多起医患纠纷的律师,他说:“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方只要举证证明其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及其受到医疗损害即可,剩下的就由医院来证明了。问题是,患者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正确确定赔偿数额?在没有做技术鉴定的情况下,这是很难把握的。”

  那么,到底有没有根治医患纠纷顽症的良方?

  甘肃法学专家王利明认为,医患双方矛盾冲突“处理难”存在着诸多因素,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极有可能导致纠纷加剧。因此,国内有些地方提出了医患纠纷“社会大调解机制”,并开出了具体的“菜单”,包括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第三方权威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医疗机构医患危机预防及处理机制等。

  一个可喜的消息是,由这些医学和法律专家开出的“诊治”医患之伤的“良方”,将会在“新医改方案”中得到体现。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目前,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有效措施,重点包括加强和改善医疗服务管理,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规范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标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周文馨 李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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