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脑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标准有望在中国试行。4月中旬,隶属于卫生部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OTC)联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四次会议,讨论脑死亡的相应操作,并推动脑死亡概念在中国的发展和健康规范的器官移植。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称,脑死亡判定标准的进一步推行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务界达成的共识,4月的OTC会议将产生相应的细则,并会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现在有了‘孩子’,但还没有名分,给了名分之后有望在国内正式试行。 ”
死亡判定新标准出台
中国卫生部从2001年开始制订脑死亡判定标准,2003年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刊登,并注明讨论稿。但文章刊登后,国内媒体误认为脑死亡立法,卫生部不得不搁置该标准的正式出台。
日前,正在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首次被披露,这个标准对脑死亡作了严格定义。
诊断标准中规定,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国已从技术角度拟定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目前,有关推进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工作正在专家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研讨。
据专家透露,卫生部将于近期具体讨论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定稿,脑死亡供者捐献器官的相关办法也在研究中。研究内容包括:判定脑死亡医生的资质,判定脑死亡后如何执行捐献,供者器官如何分配管理,如何建立供者的补偿机制等。
“这意味着中国可能会启动脑死亡的临床实践。”6年来一直致力于脑死亡宣传与实践的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说,脑死亡判定标准将选择哪些城市试行,目前尚不明确,但至少会在医学界达成一个共识。
推行时机成熟
陈忠华最初推广脑死亡概念时发现,“走到哪里,谁都不懂,他们只知道‘脑死亡’三个字”。很大一部分医学专家对脑死亡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上,他们没有定义,没有标准,也没有深入到临床实践。
脑死亡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2007年,陈忠华开始推广一个新概念,即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定义脑死亡这样一个学术思想,把脑死亡的定义更明确化。
他介绍,新定义下的脑死亡是以中枢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为首要特性的脑干或全脑功能永久性丧失,并且正在使用呼吸机机械通气维持心跳的一种特殊临床死亡状态。也就是说,脑死亡与呼吸机使用的状态有关系。
统计数据表明,脑死亡仅占住院死亡的3.3%,占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死亡的11.7%,而ICU病房中使用呼吸机的频率比较高。从临床死亡来看,大概90%属于心死亡,10%属于脑死亡。
“这样就纠正很大的误区,并非人人与脑死亡有关系。”陈忠华决定将研究结果在4月讨论会上公布。
他强调说,一是没有呼吸机就没有脑死亡判定;二是既然脑死亡是与呼吸机运用息息相关的特殊急救学应用问题,应该按急救医学的标准和规范来解决,既要避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要避免将可以近期解决的问题长期搁置化。
陈忠华认为,当前智能化呼吸机广泛用于临床就是脑死亡判定标准和配套政策理应出台的时候。“脑死亡判定标准临床应用启动时机非常成熟,不能再搁置,否则会产生诸多弊病。”
“病人如果到了脑死亡,而没有按照脑死亡判定标准判定死亡,那么病人家属每天要多花500010000元,平均要延长20多天的时间,心脏才慢慢衰竭。”据统计,国家每年据此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元。陈说,对脑死亡者抢救还会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为器官捐献铺路?
据了解,在脑死亡的状态下,患者各种脏器是完好无损的,血液中还有氧气,是做移植手术、挽救他人的最佳时机。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63名脑死亡者捐出283个器官,使270人受益。
专家称,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最广泛的前景,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之所在。
“没有脑死亡判定,就没有真正的人体器官移植。”黄洁夫说,中国每年有15万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摘取器官要在人呼吸停止15分钟内进行,如果同意以“脑死亡”为标准,可以在驾驶证等身份证明上注明愿意捐献器官,这样就可以在确定脑死亡时维持呼吸,等待摘取器官。
当然,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前提是患者或家属同意。但实际上,家属看到亲人仍有心跳,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仍在呼吸,就认定亲人还活着。
“关键在于有没有爱心捐献精神,和直系亲属的知情同意,”陈忠华用两个简单的公式来说明,“脑死亡案例+爱心捐献精神=可能与器官捐献有关;脑死亡案例—爱心捐献精神=完全与器官捐献无关。”
他认为,脑死亡与器官捐献是两回事,一个是医疗标准,一个是社会奉献精神。器官捐献只是脑死亡的一个可能附带结果,没有必然联系。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自力认为,确定脑死亡判定标准,将人的死亡时间提前,不仅是为了节约医疗资源,减轻人的痛苦,更多的是为器官捐献铺路。
如果承认脑死亡,将心脏可能仍然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就意味着可以摘除正在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而且,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进行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后患者体内还维持一定的新陈代谢,移植器官存活和新鲜状态将大大改善。
但脑死亡判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被人接受,反对意见认为,用脑死亡代替心死亡,具有功利主义倾向。由于脑死亡患者的器官捐赠并不一定是特定的,如果器官移植的分配机制不健全,就有为了达到获得器官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可能。如果患者为了特定的利益而选择脑死亡方式,也有可能出现器官买卖等犯罪行为。
他们认为,为了保障脑死亡患者和器官接受者的利益,首先应该确立脑死器官捐赠、移植非利益性原则。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公平的、透明的器官分配机制,防止社会的特权阶层利用不正当手段优先获得器官移植。不过陈忠华坚持认为,脑死亡的判定不可选择,但器官捐献是可以选择的。“如果对脑死亡判定有怀疑,或对器官利用持怀疑态度,那你完全可以站在局外去观察,这只是给公众一个选择。”
滥判生死之忧
部分脑死亡病例愿意捐献器官移植给其他患者,但有人担心,医生为拿到更多的移植器官滥判脑死亡。最近有专家表示,脑死亡判定标准一旦出台,国家势必配套对负责判定医生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同时建立认证医院的严格准入制度,确保脑死亡判定不被滥用。
脑死亡判定现已出现小范围应用。陈忠华认为,对于脑死亡的判定,技术层面上已不存在争议,现在的难题是如何规范医生和医院的操作。
陈亲历每个案例,作为监督人,脑死亡判定由当地医院ICU主任和脑外科主任或神经内科主任两个主任签字执行,然后按照标准核定,符合标准即判定脑死亡状态。“我们建议家属也在场,”他说,脑死亡判定其实很简单,“它不需要任何的医疗条件,也不复杂,问题是有责任心。”
但一些医务人员主张,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才可以判定,由神经科医师、急诊科医师或者ICU医师等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且具有判定脑死亡资格证书的医师才能作出判定。2位医师判定后12至24小时,应由另2位医师再次复核。
“管得太严,边远山区可能难以执行;管得太松,或可能出现借脑死亡‘谋杀’或者滥宣布脑死亡。”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实施脑死亡,对于医生的准入资格和医院的准入资质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定,这些到底由谁来监控、如何监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
近些年,陈忠华到全国去演讲,办教学班,定期辅导培训,每个医生都是他的培训对象。他认为,脑死亡不一定由专门的医生来诊断,但凡通过医学院训练,有医师执照的医生,认真判定死亡即可。“这是一个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与遵纪守法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技术问题。”
然而,做完一套脑死亡检查下来,全部仪器设备到位最快两个小时,慢则一上午,这是一个极其耗时耗费的工作。“如果形成一个常规,大家会很厌烦这种工作。”陈指出,脑死亡判定对医生来说,没有任何利益。“他们去看个病人还有劳务费,而判定脑死亡整个变成一个义务劳动。”这在另一程度上增加了医生工作量。“如果医生懒散、不负责任,等他来判定脑死亡心跳都已经停止了。”
未立法,先试行
当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每家医院的院长或主管包括每个医务人员,他们都会问同样的问题:“脑死亡没有立法,你怎么能做?”
北京有两家医院曾做过两例脑死亡判定,但院方对此持否认态度。据陈忠华透露,当时脑死亡病人家属要求捐献器官,但医生配合很被动,他们有法律上的顾虑。
他们担心,如果根据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停止对已经脑死亡、尚未到达心脏死亡的患者进行抢救,将构成治疗上的过失甚至是杀人行为;而且,从道德的标准来讲,停止抢救一个没有达到法律死亡标准的患者将是反人道主义的行为。如果直接从已经脑死亡但心脏尚在跳动的患者身上摘除器官,将有可能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
陈忠华说,因为法律上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作为科研工作者,“我们只能说先实践,后立法”。
据透露,目前最新的《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专家的审定,尽管医疗机构尚未常规实施脑死亡判定,但这表明脑死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孙东东表示,《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目前也还只是专家意见稿,其中制订了脑死亡的判定和标准,但还未提交给卫生部。孙东东说:“脑死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几年内不可能有突破。”
法学界普遍认为,如果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尚可认为有法可依。如果没有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政策,脑死亡判定标准在医院内部推行则太冒险。
目前,大多数的临床死亡仍采用心死亡,陈忠华说:“脑死亡并不是一种取代或废弃心死亡,而是一种完善和补充。”
部分学者建议实行脑死亡与心死亡双轨制,但这只会导致法律混乱,肇事方可能希望按照脑死亡判定,而受害方一定要心脏死亡,双方容易发生医疗纠纷。
陈最近提出推行“临床死亡有条件一元论”,即指有呼吸机介入,脑死亡等于死亡,没有呼吸机介入,心死亡等于死亡。有了“临床死亡有条件一元论”这个原则,应该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