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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瑞公司与大连市杨女士有关“辉瑞大连”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诉讼近日尘埃落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辉瑞公司胜诉,此判决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6年7月21日,家住大连瓦房店市的杨女士经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辉瑞大连”的计算机网络域名。 辉瑞公司认为,杨女士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注册了“辉瑞大连”域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认定“辉瑞”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辉瑞大连”的域名;赔偿原告为调查此案及支付的律师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涉案的域名是经过合法方式注册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近日,大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的焦点问题为:一、“辉瑞”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等。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时,可依据当事人的请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等等。本案中,原告是“辉瑞”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长期以来,由原告生产制造的辉瑞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原告投放大量资金长时间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对辉瑞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使该商标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认定“辉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根据《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应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益,未经许可,将驰名商标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性使用,都将损害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作域名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对“辉瑞”这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延伸到计算机网络上。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极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原告驰名商标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同时,由于互联网域名使用的唯一性,被告抢注了“辉瑞大连”的域名后,妨碍原告通过使用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女士立即停止使用“辉瑞大连”域名,注销该域名;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由于原告、被告没有上诉,本案判决已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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