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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陈 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正式批准发布新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1996年制定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新标准提出,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 床以上的规模超大型医院。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指出:目前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像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增加等社会问题。根据我国国情,目前综合医院建设重点应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应坚持改扩建为主。

  即将实施的新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3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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