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1月30日电(记者孙洪磊)未来几年,农业部将编制和发布《兽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有关专家表示,兽药立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对今后我国兽药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并全面提高我国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这是记者从11月30日在天津召开的“首届中国兽药大会”上了解到的。
农业部兽医局局长李金祥说,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兽药标准制定的力度,标准分类更加科学,剂型品种大幅增加。农业部先后颁布了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中国兽药典》英文版,并首次编制了《兽药使用指南》《兽药红外图谱》和《中药显微鉴别和薄层色谱彩色图集》等配套丛书。为加强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农业部先后4次制定发布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制定发布140个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对34种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审议备案。公布了氯霉素等35种(类)禁用兽药清单,对临床常用的202种(类)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规定了停药期,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
“未来几年是我国兽药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将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法规制定工作,为兽药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李金祥说。
记者了解到,农业部将组织编制和发布《兽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今后兽药产业发展;同时,抓紧制定《兽药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修改和完善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方法标准。有关专家表示,兽药立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对兽药行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积极推进意义,可以全面提高我国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1978年,我国对兽药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明确由农业部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和省级相继建立健全了兽药管理机构和兽药监察机构,兽药管理和兽药技术监督等各项工作逐步恢复并得到有序开展。1980年,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和各省兽医部门先后制定完善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管理制度,实现了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面规范化管理。2004年,国务院对《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拓展和丰富了兽药管理内容,强化了兽药使用和残留监控工作。目前,我国兽药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