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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判决开始生效。该案的判决,可能会作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判例;该案的判决也为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劳动者理性、依法维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一段时间以来,“乙肝歧视”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而“乙肝歧视”的一个重要推手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医院违规进行用工体检。解决违规体检无疑成为遏制乙肝歧视的一个治本之策。

  在《就业促进法》颁布前后,一些地方为了进一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相继出台了规范用工体检的地方性规定。在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判决生效之时,本刊特别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上海、深圳两地,进行了深入调查。本报记者的调查显示,虽然在相关规定出台后,违规用工体检的现象有所减少,但问题依然不容乐观。——编者

  北京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尘埃落定

  本报记者张伟杰

  “我们是为一个群体赢了这场官司”

  6月10日,“北京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胜诉案”尘埃落定,案件的原告高先生和被告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都没有向法院提起上诉,在经过了法定上诉期后,意味着该案的一审判决已经成为生效判决。

  6月26日,该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告诉记者,目前原告方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徐建国说:“据我了解,在此案之前,有不少因遭受乙肝歧视而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但却没有一个案件像本案一样被法院直接判决胜诉的。那些案件往往是要么通过私下和解,要么通过调解,要么通过其他途径将诉讼消化。可以说这样的判决对于遭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依法维权来说,意义重大。我们是为一个群体赢了这场官司。”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也说,这类案件法院每年都会受理,但以往真正判决的比例并不大,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庭下调解。而高先生的这起案件之所以如此受关注,不仅仅因为他是今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的第一案,更重要的是它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同时指出,高先生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是因为他的证据比较充分,且我国在新的法律规定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了专门的规定,使得对遭受就业歧视劳动者的保护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乙肝”拒绝录用违反平等就业原则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助理工程师。据高先生介绍,他之所以要跳槽,最初是比德创展公司先找到的他,希望他能到比德公司工作。此后,高先生完成了一份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

  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因此将其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对此,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以及其他综合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定,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因此,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录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因此,法院一审认定比德创展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能让悲剧重演

  徐建国说:“如果每个用人单位,都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给他们工作机会,必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也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曾引发了不少社会悲剧。比如,2003年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就是因为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人事部门不予录用,从而激愤杀人,造成一死一伤,本人也被判处死刑。”

  徐律师建议,如果有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徐律师认为,在本案的审判中,《就业促进法》的作用举足轻重。他说:“《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劳动者的权益。”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则建议:“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不仅仅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也要对为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为用人单位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约束。卫生部应当顺应潮流,及早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体检予以约束,从而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健康弱势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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