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近日公布,《办法》规定,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的家庭,区(县)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据市计生委有关人士介绍,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
对此,《办法》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给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确认后将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审。
-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 《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新闻晨报 记者 朱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