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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时报4月28日(第529期)刊发《仁和闪亮涉嫌造假》的报道后,读者陆续给本报打电话或发邮件,批评仁和闪亮的造假行为。

  面对消费者的批评,仁和闪亮的销售总部却表示:报道是不安好心的人的商业炒作,目前(仁和闪亮)在全国没有下架停止销售,销售正常! 健康时报记者通过深入调查证实:仁和闪亮仍在销售早在去年7月份就被注销批准文号的产品;恶意篡改产品说明书多达11处。《仁和“闪亮”涉嫌造假》的报道在4月28日(第529期)刊发后,记者不断接到读者的电话或邮件,对仁和闪亮的有规不依,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表示愤怒。 而更多的人则提出——

  “是谁主使了仁和闪亮造假?”

  北京市民王先生痛心地说,这样的企业都这样做,我们以后还敢信谁呀?“难道这些企业对国家的明文规定看不见吗?仁和闪亮有着什么样的背景,令他们敢对国家的有关法规置若罔闻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刘云雷律师说,看了报道感到很痛心,仁和闪亮的行为毁掉的不仅是其一家制药企业的形象,而是丧失了整个保健用品行业的形象,让广受公众诟病的保健行业雪上加霜。他认为,仁和闪亮这样的明星企业如此置国家的法规而不顾,决不是偶然的行为,归根结底是国家法律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太轻,造假成本太低,远远不能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消费者对一个知名品牌的惋惜和痛心,媒体对违规企业的监督是否推动了企业进行整改呢?健康时报记者4月28日致电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总部,其负责人肖部长答复说,他个人认为是不安好心的人的商业炒作,目前(仁和闪亮)在全国没有下架,销售正常。他还说,生产批文的问题不是注销,而是到期了,目前正在积极地想办法申报。

  肖部长强调说,对这两天打来的电话,他都是这样答复的。

  但著名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教授完全不能接受仁和闪亮销售总部的说法。卓小勤说,从法律认定上来说,仁和闪亮已经构成了造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从它的宣传上来看已经构成欺诈。构成欺诈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产品销售数额特别巨大的就构成欺诈罪,根据《刑法》规定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卓小勤教授认为,“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是被陕西省药监局批准的,其依据是《陕西省保健品管理条例》。“闪亮”明目液已经被注销了批号,被注销了批号就是没有批号,没有批号就不能生产和销售,这在陕西省药监局的文件里已经明确规定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于三日内将生产批准证书交回我局”。仁和闪亮在生产文号被注销9个月后仍然销售,并且更改了生产产地、说明书等,其行为严重违法。陕西省药监部门应该根据陕西省保健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擅自改变产品名称、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批准证书记载的其他内容的,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罚。

  卓小勤教授说,从《广告法》的角度讲,广告应当真实、合法。“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的行为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可由发布广告时当地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对于非法生产和销售等违法行为,按照陕西省当地的相关法规,陕西省药监局应该对仁和闪亮给以处罚。“闪亮”:靠娱乐营销的发家史 按照陕西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平的说法,“闪亮”明目液是在2006年批准的生产文号,2007年7月25日注销的。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它是如何成长为一个知名品牌的?

  业内人士认为,“闪亮”明目液的成功得益于仁和药业集团实施的娱乐营销。

  冠名“快乐男声”

  2005年国庆节前,仁和药业集团和湖南卫视联合启动“闪亮新主播”的选拔活动。活动通过层层选拔,最终选拔出优秀的具有主持人潜质的人才。

  当时,QQ用户会发现,有一个“仁和闪亮新主播”的活动频频通过各种方式出现在面前。“腾讯1.8亿的用户群中,主要以年轻人为主。”腾讯一名高管说,加入“闪亮新主播”QQ群的用户有600多万,每天关于“闪亮新主播”活动的留言有8000多条,而在QQ宠物商店里购买了“闪亮滴眼露”的用户达到20多万。

  这样的活动,让闪亮尝到了甜头。通过“仁和闪亮新主播”的强势传播,仁和闪亮迅速由一个地方品牌跻身于全国品牌之列,知名度和美誉度空前提高。国庆节后,“闪亮滴眼露”供不应求,在北京、上海、西安、长沙等地曾多次断货。从那时起,仁和闪亮坚定了娱乐营销的路子。

  在2007年4月份开始的“快乐男声”活动,仁和集团当仁不让地再次成为独家冠名单位。

  2007年4月6日,仁和药业集团和湖南卫视联合举行“仁和闪亮快乐男声”分唱区启动活动。一直到7月20日,一场场选拔平民歌星的演唱会传遍大江南北。人们在认识了林楚生等男歌手的同时,也记住了仁和闪亮。

  牵手周杰伦

  “谁用谁闪亮!”这是著名歌星周杰伦为仁和闪亮代言后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2006年12月12日,周杰伦与仁和集团签约,1800万成为了“闪亮”品牌的代言人。次日,即开始了开拍广告。

  在周杰伦的代言广告中,最为大家所熟知的是魔术篇:歌迷见面会上,疯狂的粉丝们要周杰伦变一个“闪亮电眼”,一段玄妙的魔术后,突然,一瓶闪亮滴眼露从周杰伦手上变了出来,随后周杰伦拿起闪亮往眼里一滴,只见他双眼闪亮、电力十足,众多粉丝成了电眼的“牺牲品”,纷纷倒地……

  “选择周杰伦,能够迅速提高我们产品的知名度。而且,周杰伦是目前娱乐界最顶级的人物,这与仁和闪亮追求最好品质相当契合,同时周杰伦的粉丝也与我们的目标群相符合。”仁和闪亮的一位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仁和闪亮将产品、人群和娱乐三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开创了明星代言和活动冠名的整合营销双通道模式。”

  随着一系列娱乐营销活动的实施,仁和闪亮品牌的认知度一路攀升,产品也从闪亮眼洁滴眼露发展到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闪亮萘敏维滴眼液等多个品种。娱乐营销的成功营销让仁和闪亮赚得盆钵俱满,仁和的销售从2003年的2.3亿,到2005年的10亿,再到2006年的15亿。

  作为一家企业的营销模式,不能不承认,闪亮的“娱乐营销”是成功的,但是当这种成功是以造假欺骗消费者为代价的时候,就仿佛在沙滩上盖起一座高楼,注定要迅速地倒塌!买了闪亮明目液,受到损害怎么办?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邱宝昌说,如果闪亮明目液涉嫌造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购买了“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消费者,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如果消费者由于使用“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而遭受人身伤害的,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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