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王某在乘坐黑车时,只一语不和就勒死了一名女司机。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庭首次安排专家,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进行心理辅导,这次辅导揭开了这名少年杀人的真实心理状态。
违背常理的少年杀人案
去年底,家在河北的16岁少年王某为给女友找工作,搭乘了一辆黑车,前往一个位于郊区的工业园区。 途中因女司机走错路,王某有些急躁,车停在一个偏僻的路段,两人发生了争吵。这时女司机瞪了王某一眼说:“你爸妈是怎么教育你的!”坐在后座上的王某顿时被这句话惹恼,他掏出此前在商店购买的电线,猛勒在女司机脖子上。几分钟后,王某见女司机不动了,就下了车。
过了一会儿,逐渐平静下来的王某又返回车旁,他仔细查看,发现女司机已经死亡。王某用女司机的军大衣盖住了尸体,就匆匆肟讼殖 <柑旌螅跄潮痪阶セ瘛?lt;BR>
这起未成年人杀人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审理本案的同时,也在思考一个问题:一个中专文化程度的孩子为什么会因为一句话将他人杀害?结合多年的审判经验,法官认为王某因言语不和故意杀人违背常理,决定邀请专家对王某进行心理辅导,在了解王某杀人真正原因的同时,对症下药,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
心理辅导透露心结
心理辅导被安排在圆桌形的少年法庭里进行,为了给王某一个宽松的心理环境,屋子里只留下两名心理专家和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轻松的环境下,心理专家开始从王某的家庭谈起,王某表现得很平静,积极配合这次心理疏导。
经过1个多小时针对性的交谈,心理专家和法官了解到,王某在河北农村长大,家里并不富裕,父母都是朴实的农民,尽量满足王某在物质上的需求,但因迫于生计而忽视了对王某的关心与教导。王某逐渐变得不愿回家,对父母对自己不关心的态度很不满,但是他又是一个孝顺的孩子,想尽快承担起家庭的重担,也就是这种对父母感情的心理矛盾,导致他极度反感别人提及他父母对他的教育问题 .
法官表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能一味地埋头办案,要多思考这些稚气未脱的孩子因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人士告诉记者,今后,二中院少年庭将继续关注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状况,根据案情及涉案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适时安排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将刑事审判中的心理辅导制度化、规范化。(付玉蝶邱伟)
专家说案
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 张赞宁
张赞宁系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等职。现任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
张赞宁曾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此外,他还办理过全国首例法院院长状告律师诽谤案、震惊全国的内蒙“切肝案”、龙胆泻肝丸药案等全国性大案要案10余起,其中有多起刑事案件作无罪辩护成功。
动机迷茫的未成年人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像被王某这样事先没有动机、一时冲动酿下恶果的犯罪称为“激情犯罪”。有统计表明,这类犯罪约占我国一般刑事伤害及杀人案件的三分之一,有6成命案因“激情”而引起,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更高。
心理学家把11岁至18岁的城市未成年人称为“心理上的准成人”或称人生的“危险期”。那是因为他们的心理、生理、思想和行为正值成年人过渡的时期,万一把握不好便容易步入歧途,甚至发生质的变化。而这一时期,他们在生理、心理、认知和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表现:
1、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平衡。他们处在人生的发育高峰期,生理上急剧变化与其心理、行为的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性。一方面对父母和家庭仍有较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独立生存能力又在不断增强,认为自己已经长大应当独立,所以更易受到同龄群体的影响。
2、在个性特征上可塑性较大。这时其在心理方面,由于对世界的好奇心强,极具模仿能力,是属于心理上的敏感期,如社会和家庭教育环境好,容易向好的方面转化;如果社会和家庭教育环境不好,也很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染上一些恶习。
3、在心理上,还由于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外部事物较为敏感,在这个阶段其逆反心理和冲动心理是主要心理特征。
4、在认知方面,他们易于接受社会发展中的新思想、新观念,但对是非、美丑、好歹的辨别能力又不强,价值取向常常被感觉所左右,容易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或道德的事来。
综观王某的状况,他在农村长大,家里并不富裕,父母都是朴实的农民。一方面他受到家庭的宠爱,另一方面又因家庭窘况难以满足其欲望;一方面家庭疏于对王某的关心与教导,另一方面他是一个孝子,希望早日为家庭负起重任。因此,心理缺陷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原因,而客观外在的不良刺激是形成犯罪心理的直接动因。
从表现上看,他的犯罪动机简单,表现为有较少的预谋性,并无确切的作案目标,从动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时间极短,并无明确的行动方向,确属偶然犯罪。实际上,这正是在那种特定环境下王某的自卑、自暴自弃及对家庭的失望和对社会仇视心理的反映。
因此,王某易受外界诱因影响而变化,随机性极强,却又蕴涵着一定的必然性。
青少年犯罪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许多研究证实,盲目性是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征之一,他们在犯罪时从动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时间极短,有时并无确切的作案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往往为一点小事甚至一言不和就大动干戈,直至酿成伤害、杀人,有的经同伴稍加挑动、怂恿,就实施抢劫、盗窃和强奸等行为。
犯罪心理学认为:心理缺陷是造成犯罪的内在原因,而客观外在的不良刺激是形成犯罪心理的源泉。城市未成年人犯罪是在某种客观条件影响下,通过一定心理活动来完成的。然而,其心理活动又往往表现为:自卑、自暴自弃及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失望与不满。
因此,城市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带有其明显的年龄性,即与他们的认知水平不成熟相联系,常常是动机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