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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钱 峰)近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等要求,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血源性病原体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如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等。该草案提出了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危害告知,职业卫生信息和培训等内容。该草案明确了可能产生该类职业暴露的场所,如病原制备场所、临床实验室、研究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戒毒所、羁押劳教机构等。其保护的劳动者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实验人员,采血者,羁押劳教场所、戒毒所的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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