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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陆一波 通讯员 李鸿光)90岁的吴老伯在小区内被汽车撞伤,住院治疗期间,他又从病床上滑倒摔伤,几天后去世。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医院分别赔偿吴老伯家属约7万元和7.1万余元。

  2004年4月,吴老伯在小区内被一辆倒车的小客车撞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被送至医院做了股骨头置换手术。住院期间,吴老伯家属按医院要求,聘请护工进行24小时护理。不久,吴老伯可下床做适量活动。不料,4月19日上午,在仅有护工看护的时候,吴老伯从病床上滑下,造成人工股骨头换位后脱位。当天下午,医院紧急为吴老伯做复位手术,后老人一直处于重症监护中。4月25日晚,吴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肺功能衰竭”。

  为此,吴老伯家属起诉到法院,称司机倒车撞伤吴老伯、医院护理不当,共同造成吴老伯死亡,要求司机和医院共同赔偿22.9万余元。

  法院委托区医学会做司法鉴定,鉴定书认定:吴老伯本身为高龄老人、器官功能衰退是重要原因,车祸致股骨颈骨折及首次手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医院护理不当致再次手术,加重了创伤及死亡发生。综合分析,吴老伯所受车祸外伤和医院护理不当与他最终死亡均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按过失大小或比例各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吴老伯2004年4月19日在医院滑倒之日为时间节点,之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由被告司机承担;之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由医院承担。吴老伯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确定由司机承担20%,医院承担30%。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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