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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潘勤毅)明日起,东莞市城乡居民的住院基本医疗费每年最多可报销4万元。10月1日起,门诊医疗也将正式纳入医保。昨日,记者从东莞市财政局获悉,2008年东莞市财政将安排1.3亿元专项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一的社会医保制度”)。 据了解,东莞市农(居)民将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这在全国地级市尚属首创。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也将作出调整。

  东莞财政将补贴1.3亿元

  据了解,相对于原有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社会医保制度将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均纳入医保参保范围,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参保人员的保障力度。为此, 2008年东莞市财政将安排1.3亿元专项资金。

  缴费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按照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统一住院和特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95%,年度内报销限额从3.5万元提高到4万元。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险种“保大病,保住院”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即按符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支付60%,不设限额。

  据了解,实施统一的社会医保制度后,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也将作出调整。其中,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保险由财政、个人分别负担110元/年、120元/年;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保险由财政、个人各负担60元/年;职工门诊医疗保险由财政、企业、个人分别负担24元/年、36元/年、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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