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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无法替代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必须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制定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种被批准的组织机构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根据可能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

    第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免除营业税。要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助资金,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

 第三,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因大面积干旱、台风等巨灾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远大于普通保险。随着农业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大,承担的风险不断累积,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要尽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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