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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石家庄11月28日电(记者董智永)所有进入河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从严从低核定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真正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这是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近日出台《加强河北省农村(乡镇及村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规定的内容,将于12月1日起试行。

    针对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河北省进一步完善了新农合药品价格政策,明确规定对进入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由省物价局从严从低核定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差率控制,规定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或耗材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还明确规定,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在充分体现其公益性质的基础上,价格在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规范。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一律不得收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在定价时已经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要求,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和经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必须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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