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的形势,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力图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我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式调处承包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2004年起,农业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纠纷仲裁试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说:“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但是,由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时认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既要保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依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既要确保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又要保证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同时,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季节性,需要有特殊的程序设计,才能有效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业生产。

    鉴于此,首次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坚持了这样四个原则:

    ——坚持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处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为了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作用,节约社会资源,注意处理好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样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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