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即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纵观以往的不合格化妆品事件,有不少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一些企业也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建立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竞争秩序,不让缺陷产品充斥市场,危害消费者、危害社会。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固然重要,但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体现了企业的责任心和公德心,是企业应该主动承担的商品缺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