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案昨日上午宣判,判决结果通过网络很快传播,不少网民和市民对此结果表示不解,认为假药令14人付出生命而主犯仅判刑7年,是否太轻。对于这些质疑,广州中院专门在判后,由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张春和法官进行判后答疑,一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被告属重大过失犯罪
时报记者(下面简称时报)问:为什么判决各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广州中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各被告人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记者注:故意杀人罪的首要条件是要存在故意),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第二,本案各被告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要件;第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不仅可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也可以是在销售、消费过程中发生。类似的案例在其他地区已经审判并公布。因此,5名被告人在主观上属于业务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在法定范围施重刑
时报: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把握的?
广州中院:由于5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法院按照各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对造成犯罪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及刑事责任轻重,分别判处了7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量刑整体上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以体现刑法对具有业务上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的严格要求。
供货商王桂平已落网
时报:起诉书上称对供货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现在有何进展?
广州中院:王桂平已被江苏警方抓获,其案件正在由江苏省的法院审理。
时报:本案一审结束后,您对案件有什么感想?
广州中院: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我们始终为被害人遭受的损害、被告人的罪行感到揪心的痛惜。本案判决对医药生产、食品加工等所有业务上具有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都具有警示作用。“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是一句口号,在违反它时,就是一把悬落下来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