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室噪声超标,女主人怀孕后产下一畸形婴儿,新生儿存活9天后死亡。为此,房主夫妻二人将房屋开发商及设计单位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夫妇俩的上诉,维持一审开发商给付夫妇两人5万元经济资助的判决。
这对夫妇是于2004年6月入住新居。然而房屋下方设有生活水及中水泵房,2004年9月泵房投入使用后,夫妻二人发现室内多处有噪声并伴有振动。后二人委托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屋噪声超标。2005年5月,夫妇俩以泵房噪声给生活和精神造成损害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令开发商整改并赔偿噪声损害费1.6万余元。之后,妻子怀孕并于2006年5月产下一患有先天性耳聋、心脏病男孩,孩子出生9日后死亡。
于是,夫妇俩再次诉至法院,称孩子的心脏畸形和耳聋与发育期间的噪声和振动存在必然联系,要求开发商及设计单位赔偿孩子住院、丧葬、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开发商辩称,公司认可泵房原来发出的声音超标,但泵房现已搬走,不再使用。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耳聋均是多种原因引起,孩子的疾病、死亡与低频噪声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愿资助给付夫妇俩5万元。设计单位辩称,现有的各项设计规范都没有禁止在地下建设水泵房,公司对该楼的设计方案经过审批,未违反相关设计规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胎儿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心脏病成因较为复杂,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低频噪声系胎儿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心脏病形成的惟一、必然因素。所以夫妇俩主张孩子所患病症系由于低频噪声超标造成,缺乏充足有力证据。鉴于开发商自愿给付经济资助5万元,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