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16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经过两次亲子鉴定以及艰难的寻找才发现,由于16年前医院的疏忽导致亲情错位,两个家庭同时将当年生产时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两个家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93.5万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7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北首例“串子纠纷”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最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甘肃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公司”)总医院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及部分误工费和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
儿子相貌遭人非议 16年后鉴定并非亲生
现已中年的雒某和妻子徐某都是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某学校的教师。1992年1月17日,快要临盆的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住进了靖煤公司总医院妇产科,不久便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白胖儿子。
雒某之妻徐某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儿子的相貌和性格迥异于夫妇俩,并逐渐遭到邻居亲友的取笑,有人开玩笑孩子不是她丈夫的,甚至有人私下议论,怀疑她的贞洁,这让她苦恼不已。
2007年,和妻子慎重商议之后,雒某便带着儿子远赴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DNA检验。不久,这家鉴定中心在化验分析了三人提供的血样后,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原来,现在的儿子不仅和父亲雒某无血缘关系,而且也和母亲徐某没有血缘关系。
为了慎重起见,乘着暑假,雒某夫妇又带着儿子来到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作了DNA测定,但结果显示,儿子和雒某夫妇依然没有血缘关系。
花名册翻出“疑似”儿子 再次鉴定真相大白
既然现在的儿子不是亲生,那么自己的亲生儿子又在哪里?雒某在一次翻阅高一新生花名册时竟意外发现,一个叫刘某的学生不仅生日和自己的儿子一样,而且模样与自己也有些相像。几经查找,夫妇俩终于在靖煤公司总医院找到了刘某的出生档案。
原来,1992年1月17日,刘某和自己的“儿子”一起在该院出生,而且只比自己的“儿子”早出生了几分钟。随后,夫妇俩经过四下打听,又找到了刘某的家。经过几日观察,夫妇俩终于向刘某的父母诉说了此事。
在和刘某的父母数次商议后,去年国庆节期间,他们带着两个孩子一起来到上海再次做DNA检验,结果显示,刘某与雒某夫妇的血缘概率在99.9999%以上,刘某就是雒某夫妇亲生儿子。
真相既出,两家多次和靖煤公司总医院进行了接触要求赔偿,最后都没有成功。今年年初,两家将靖远煤业总医院告上法庭,提出共计93.5万元的赔偿请求,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查明:两原告之“子”互为双方亲子
今年3月21日,白银市平川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7月1日,平川区人民法院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次审理。
经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月7日,原告雒某夫妇与刘某夫妇在被告靖煤公司总医院各顺产一男婴,在母婴被分室看护过程中,由于管理原因,致原告两家人的新生儿被互换,最后原告两家人各自领走了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的婴儿。
随着孩子的成长,原告雒某夫妇发现自己的“儿子”相貌体态并不像自己,便产生怀疑。在2007年6月下旬和2007年8月初,雒某夫妇两次对家人进行DNA鉴定,确认了从医院领回来并养育了16年的“儿子”与其无血缘关系。
被告靖煤公司总医院配合雒某夫妇查阅当时产子及同时住院产子人员的病例档案,查找当时有可能发生“串子”的相关人员的住址,最终找到了刘某夫妇家。经过DNA鉴定,结果确定两原告之“子”互为双方亲子。
精神赔偿、公开道歉成庭审焦点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靖煤公司总医院对自己在管理中存在过错造成两家串子一事并无太大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额过高,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被告认为,再进行公开道歉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被告辩称,被告只愿意承担原告在寻子和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用则需按照国家同行业标准计算。对于精神损害抚慰赔偿,被告称,医院虽有过错,但不是主观故意。事发后,被告也能积极配合帮助原告寻子,两家孩子都已找到。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此前媒体已对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对原告当庭道歉一事做了报道,况且在媒体上指名道姓、规范性的语言道歉,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希望原告慎重考虑。
原告则认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导致“串子”,致使两家原告长期遭人议论。此后,又为寻找亲子饱受精神痛苦。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包含了精神利益损失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赔偿,不仅合理合法,而且也是考虑到了目前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
原告还认为,在判决书中要求被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是一种基本诉权的体现,两个孩子已经受到伤害,只有被告公开道歉,才能使孩子受伤的心理得到慰藉,同时也说明了当初抱错孩子不在其父母。
6原告共获赔精神抚慰金28万元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负有完全责任,构成侵权,应赔偿6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对于6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已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已向6名原告表示了诚恳道歉,且该行为已被有关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因此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被告双方坚持己见,被告也不愿意调解,法庭最后经过20多分钟的合议之后,当庭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雒某、徐某、刘某、马某4人精神抚慰金各4.6万元,由于两个孩子心智较成年人脆弱,可认为其遭到的心理创伤较为严重,故赔偿两名孩子精神抚慰金各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雒某夫妇包括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实际经济损失19984元,赔偿原告刘某夫妇的误工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