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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2月8日专电(记者陈梦阳)辽宁省政府日前发布政府令,正式推出了《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辽宁农村“低保”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轨道。

    《办法》规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收入的多少全额或差额享受低保补助。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辽宁省2001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当时全国唯一完善社保体系试点省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辽宁省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城市低保制度,2007年,辽宁对140万城市低保居民实现了应保尽保,而且标准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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